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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2009年6月8日)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两个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配套规章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答: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已经于去年8月1日起施行。制定反垄断执法程序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

  反垄断执法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执法属中央事权但又可以授权执法、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垄断案件时限等的规定,有其鲜明的特点,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很大区别。依据《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程序作一些特殊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条件。

  问: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一批反垄断配套指南和规章,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有关指南和规章,以保证反垄断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两个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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