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知》在完善制度建设、推进招投标规则统一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通知》主要提出了四项措施:
一是推动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招标投标规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工作,抓紧颁布实施。
二是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
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国产设备使用,以及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是否存在其他与《
招标投标法》不一致,影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是推动形成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施工特点和管理需要,尽快修订、编制并发布行业范本。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各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应按要求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适用于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简明标准招标文件。
四是落实国务院
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加强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研究制定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设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自主创新设备采购方案的落实。
问:如何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确保政府投资安全高效已经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通知》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通知》要求,要将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并强调要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监督执法。
在项目审批阶段,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要严格执行《
招标投标法》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