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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不论是“市值配售”还是“一人一手”的建议,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指导意见》虽未直接采纳建议本身,但充分考虑了这两项建议的意图,并通过网下网上渠道分开、网上申购设置上限的方式,提高中小投资者中签率。

  记者:有市场人士建议提高新股网上发行比例,满足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意愿。还有市场人士建议推出存量股份发售,增加供应量,实现所谓全流通发行。对此本次改革是否有所考虑?

  答:从国际经验看,机构投资者更具有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更有力约束,因此新股发行普遍由机构投资者参与定价。为使机构承担与定价相匹配的责任,防止定价的随意性,一般将发行总量的90%以上配售给机构。我国现行做法已经考虑了特殊国情,将大部分新股(50%-80%)向网上发售,如果进一步提高比例,则网下的机构投资者定价的真实性会有较大疑问,进而可能伤及股市的内在机制。因此,我们维持现行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的规定不变。

  对于存量发售,在境外成熟市场较为普遍。境内引入存量发售有助于增加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供应量,降低市场炒作因素,减少限售股份积累。但也不宜过分夸大存量发售的作用。首先,定价合理性与股份流通数量之间的关联关系受多种因素影响,新股定价本质上是对一个拟上市公司定价,定价对象是公司全部股份,关键是如何判断公司本身的价值。其次,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的新股发行已经是全流通发行,部分股份限售与全流通发行并不矛盾。从世界范围看,成熟市场对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都有法定或依惯例的6-12个月限售期,按照惯例的限售,其期限长短取决于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约定,并非法定强制。限售的安排,其出发点在于维持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第三,存量发行是原有股东将股份变现,资金流向原有股东而非上市公司,与我国市场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不同,需要一定的时间统一认识。此外,存量发行法律上还有限制。对存量发售问题,我们将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

  记者:请问《指导意见》发布后,市场各方在参与新股发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涉及面广,要求各市场主体角色清晰,责任明确,到位尽责。市场各方应当提高认识,积极响应,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股票要价要理性,要着眼长远的投资者关系维护。主承销商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兼顾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体工作中要在机构、人员、制度和技术上加以改进和适应,不断提高专业能力。询价对象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特点,认真、审慎、专业地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进而对市场有理性的引导。中小投资人则要强化风险意识,买股有原则,审慎为首要。看不懂、听不明的坚决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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