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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最后,针对市场上许多对股市不正确的认识,《指导意见》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发布一个特别公告,明示一级市场的风险。意在警示不了解股市、不了解发行公司、不了解风险的投资人,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人,要坚决避开,以防受损。

  记者:在新股发行中,前面讲到了跌破发行价、有风险的情况,那么对中小投资者来讲到底利益何在?

  答:前面对新股风险、向有意向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的内涵作了说明。对中小投资者来讲,新股有没有利益呢?首先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新股没有绝对利益保障,特别是在经济、股市都不好的情况下,新股风险会加大。但是国际上一般在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承销商都会在新股定价时给二级市场留有一定的空间,维护好投资者关系,同时也建立发行人长期的信用,为未来发展和融资打下基础。因此,长期来看大部分新股上市后会有溢价。其次,从我国来看,历史上新股上市后大部分有较大收益,超过国际上的一般水平,当然国际上也有高溢价的例子。定价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后,新股收益趋势上会收窄,而且是否有正收益的不确定性加大。

  这次分步推动改革,有一个主要考虑就是逐步培育市场机制,使参与主体更成熟,从而形成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人之间的良性的投资生态,达致一、二级市场间有序的关联关系。相信经过改革和持续完善,投资人对新股的利益及其风险,会有合适的预期和判断。从机制培育的角度看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人三个主体,投资人的约束力度尤需要加强,投资人约束力度强本质上是对自身利益的最好保护。投资人的约束作用根本上要靠自身强化,难以长期用行政或其它力量替代,认识到这一点对改革和发展都很重要。

  记者:此前有市场人士建议采取 “市值配售”、 “一人一手”等方式提高中小投资者网上申购的中签率,对此《指导意见》并未采纳,能否谈一谈主要考虑因素?

  答:市值配售的发行方式是在股权分置的市场环境下采用的,当时只有流通股股东可按市值参加股票配售,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参加股票配售,所以中小投资人通过市值配售可以获配较多的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后如果继续采用市值配售,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均可参加配售,那么新发股票将主要配售给大股东,而不是中小投资者。因此市值配售针对性不强。

  对于一人一手,有的市场在发行大盘股时偶尔采用对散户一人配售一手的发行方式,这主要是基于市场散户投资者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并且是在将发行总量的绝大部分配售给机构之后,将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散户进行“一人一手”配售。而目前A股市场散户数量庞大,沪深两市开户数已超过1亿户,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做到“一人一手”。因此,该建议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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