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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1、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增强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的力度。在对询价和申购强化约束的同时,进一步淡化对新股定价的窗口指导,使定价对供需双方的真实意愿反映更充分。

  2、增加定价过程股票分配机制的弹性,促进投资人对发行人形成更强的约束力量。促进主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勤勉尽责,对定价过程的配售、锁定等进一步明确原则、增加弹性,理顺承销机制,提高发行效率,巩固内在制衡机制。

  3、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向有意向购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的状况,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申购中签率。

  4、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机制。进一步明确回拨机制、发行中止机制,在回拨机制中,参与网下的定价机构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在发行人和投资人的意向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可重新启动发行。

  5、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对新股发行进行特别提示,进一步强化投资理念、显著提示一级市场风险。

  改革的预期目标是,新股的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卖双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得到提升;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显著增强一级市场的风险意识。

  记者:请问《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和措施有哪些针对性?

  答:新股发行体制影响广泛。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尽量减少改革中的不确定因素,也为了进一步培育市场机制,我们统筹兼顾改革的力度和市场的承受程度,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综合分析目前的市场情况,《指导意见》明确第一阶段主要推出四项具体措施。

  四项措施的针对性是很强的,首先是真实报价、真实申购,参与报价的机构所报的价和量必须要实,前后不得矛盾,询价对象要严格自律,承销商要把好关。

  其次,窗口指导将淡化,更重视市场选择。事实上2008年由于市场低迷,绝大部分IPO不需要窗口指导。2007年市场过热,窗口指导比较频繁,有效防范了不少过高价格发行、助长泡沫的情况。即便如此,大盘股发行时参与人报价相对谨慎,很少需要进行窗口指导,这种情况反映了市场理性的一面。由此可见,在市场过热时窗口指导有抑制过热的作用,经过巨幅调整之后,市场理性增加,淡化窗口指导具备了较好的基础。

  再次,体现了对有意向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人的倾斜。这是针对市场呼吁提高中小投资人的中签率而考虑的。不过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大家都知道新股也有风险,国际上发达市场新股跌破发行价达到五分之一左右。我国历史上虽然只有少数企业首日收盘就跌破发行价,但是在上市后不长的时间里有很多跌破发行价的例子。2008年很典型,该年新发的股票,一度跌破发行价的超过60%。《指导意见》的思路,是对有意向购买股票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如果没有意向购买,也就不会倾斜。这是希望投资人明了,在作出购买选择时要审慎,要科学,简单去博一把,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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