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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六)完善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一般认为,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因此,《规定》68条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司法解释的意义

  (一)《规定》的公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正与效率是肖扬院长多次强调的21世纪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长期以来,由于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又没有系统、具体的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既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导致部分案件裁判不公,又容易使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规则不完善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存在,影响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是妨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规定》的公布,对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规定》的公布实施,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快审判改革的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经过十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已经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实践证明,证据问题已成为改革向前推进的瓶颈之一。因此,《规定》以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于保障人民法院的改革依法有序进行也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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