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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支持证券监管活动,依法规范强制措施

  问:制定《若干规定》依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

  答:在起草《若干规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并体现了合法、效率和可操作等原则,既要为证券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一是支持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率;二是贯彻宪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的原则;三是从实际出发,尽可能使《若干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四是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的范围有哪些?答: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冻结的范围仅限于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且要求必须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的迹象。在证券监管实际工作中可能还有一些需要冻结的情形没有包括进去,但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冻结范围,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受理申请的范围。

  问:申请冻结的条件是什么?

  答:《若干规定》规定,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是要提交申请书;二是要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是要提供申请冻结账户的情况。此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包括“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意见”。这主要是指认定被监管人(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意见。

  问:申请冻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管辖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管辖问题。考虑到我国地方证券监管机构设置在省一级和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管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等特点,《若干规定》规定申请冻结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的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决定。另一方面是内部管辖问题。在人民法院内部,由于申请冻结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申请属于涉及公权力的行政行为,因此,该类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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