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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八、问:群众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群众自行编排选取号牌号码应当遵循以下编排规则:首先,要符合《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的编排要求。即号牌的汉字和第一位字母是发牌机关代号,不能选择;后5位可以选择,每一位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字母,但最多可使用2个英文字母。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号牌资源情况和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编排规则,群众要在规则范围内编排。从17个省份实行情况看,有的允许5位都自编,有的是4位,有的3位;在号段分配上,主要采取分段放开、逐步放开的原则,以保证公平选取,使群众能选取到比较称心的号牌号码。

  群众选取时,有几点提醒大家注意,一是事先要了解当地具体的编排规则,在规则范围内编选;二是多准备几个自己中意的“待选号”,选取时有多个选择机会,而且能节省选取时间;三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很充足,建议不要在实施头几天集中到车管所办理;四是建议选择对自己有纪念意义的号码,如自己、家人的生日或其他纪念日,不要过于集中地一味追捧所谓的“连号”、“吉祥号”。

  九、问:对规范机动车档案转籍过户有哪些新规定?

  答:2003年,公安部推出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基本上解决了因车辆档案材料登记不规范及车辆技术参数不全等原因退档的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因为登记证书丢失、车辆颜色变化、环保标准不一致等原因,车辆管理所不予受理,导致群众多次往返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却无法办理牌证。为方便群众办理车辆转出转入业务,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规范车辆转籍工作,禁止随意退档。一是明确了转入地车管所不得退档的五种情形,避免群众多次往返。(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办理转入时同时补发登记证书);(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4)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二是建立转出地和转入地车管所的协调机制。转入地车管所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车管所协调。转出地应当自接到协查申请一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转出地和转入地有不同意见的,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这些协调必须在车管所内部进行,不得要求当事人来回往返。三是规定因环保问题无法转入时的处理。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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