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答记者问
(2008年9月4日)
1、问:《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加强董事会建设是国内外完善公司治理的普遍做法。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明确董事会职责、强化董事责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专业委员会四个方面,将加强董事会建设作为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规范重点集中在职权明确和组织完善方面。
去年以来,我们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进行了摸底检查,列席了多家公司董事会。在工作中发现各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任免、履职过程、组织完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式、档案保存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有的公司会议召开比较随意,有的公司会议程序与法律要求不一致,有的公司连会议档案都没有完整保存。
规范的组织和程序是董事会科学决策的保障。为抓好基础建设,我们根据去年全会的工作部署,起草了本《指引》,目的在于从董事会构建和议事规则等方面,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2、问:《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是如何定位的?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指引》属于行政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设有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指引》从董事、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度、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辅助工作机构、公司治理报告等五方面对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是系统规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的第一个专门性指导文件。
3、问:《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在董事会组织建设上做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完善的组织是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基础。《董事会指引》从增强可操作性的角度,对董事的任免、资格、职责义务、尽职保障、以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方面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如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并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不及时改选董事会,导致董事会超期服役的现象,《董事会指引》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