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负责人就公布《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答记者问
(2008年3月27日)
监察部与原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的《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
《处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
《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
答:我国是个海洋大国,海域辽阔,管辖海域约300万平方公里,其中内水及领海38万平方公里。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资源的管理。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做好陆地规划的同时,要增强海洋意识,做好海洋规划,完善体制机制”。温家宝总理也对我国海洋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伴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我国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
海域使用管理法》,为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6年多来,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违法批准使用海域、非法占用海域、侵犯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破坏了局部海域的资源、生态和环境,还导致信访数量呈上升趋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海洋是蓝色国土,海域使用管理与土地使用管理有许多相似之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特别是我国耕地“18亿亩红线”划定以后,向大海要地的现象日益凸显,围填海比较普遍,海域使用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焦点。目前,对海域使用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治理和整顿,任其蔓延、恶化,必然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贻害子孙后代。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活动,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惩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
《处分规定》,并经监察部2008年2月21日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原人事部2008年1月11日第9次部务会议、国家海洋局2007年12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2008年2月26日监察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