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8年3月10日)
2008年3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地质勘查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因此,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制定条例,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地质勘查工作自身特性的内在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具有科学性、技术性、风险性强的特点,在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为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需要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准入管理。二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
矿产资源法》第
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
六条也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为保证上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三是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基础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面对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局面,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资质条件,提升地质勘查单位的能力,提高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四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重要举措。随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升温,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开始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导致勘查工作质量大幅度下降,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五是规范行政审批权的重要手段。当前,地质勘查资质在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不够明确和规范,导致资质审批随意性较大。确定资质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实施《
行政许可法》,保障资质审批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