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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记者问

  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因此,《收益收取办法》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考虑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其他项目数额相对不大,采取全额收取的方式,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收益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问:应交利润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收益收取办法》规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除此以外,不另外规定扣减项目。
  问:国有资本收益采取什么收取方式?
  答:《收益收取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同时申报上交;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按照复核结果向财政部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财政专员办)下发收益收取通知,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国资委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
  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审核,按财政部审核结果直接办理交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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