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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7年7月20日)


  2007年7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铁道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意义?

  答: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妥善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维护铁路交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暂行规定确立的事故调查体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二是,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不适应铁路事业的发展;三是,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调查事故责任;四是,暂行规定确定的赔偿原则和标准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特别是,铁路经过六次大面积提速,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准确地调查铁路交通事故原因和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促进铁路交通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暂行规定作出全面的修改。

  问:条例适用于什么样的铁路交通事故?

  答: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另一类是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暂行规定只对前一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规定。随着运输市场的开放,运输主体日趋多元化,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全面管理,条例将这两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一纳入了适用范围。

  问:条例是如何划分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标准的?

  答:目前,我国事故等级主要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铁路运输行业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实践中,除了根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外,还应当将列车脱轨辆数和中断铁路行车时间作为划分事故等级的重要依据。为此,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这样规定既保持了国家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上的统一和协调,又兼顾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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