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答记者问
(2007年7月20日)
2007年6月27日,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
《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就
《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蚕茧生产区域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形成了一批新兴产区,这些产区缺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方面的经验,给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的资格申请和经营活动带来了不便,而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也发生了变化,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和丝绸企业多次呼吁尽快制定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明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条件和程序,为此,商务部联合工商总局制定了
《办法》。
问:请简要介绍
《办法》和《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
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联合下发了《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为了适用茧丝绸行业的发展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管理体制的变化,我们制定了
《办法》,
《办法》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