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问:推动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国家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离不开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支持。
《指导意见》提出,国家将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一是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三是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问:如何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监管?
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有序推进,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
一是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将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审批管理。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由国资委和国防科工委共同审批。军工企业依据指导目录编制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和国资委审核批准后,依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