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中对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已有明确规定,
《意见》第
五条再次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司法实践中反映,
《解释》虽然明确了此类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但在具体查证和认定中存在一定困难。为此,
《意见》第
五条列举了一些可资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的参考因素。应当注意到,这些因素本身不一定具有独立的判断意义,这里更多的是提供一个查证方向和认定思路。
问:如何理解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的处理意见?
答: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二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故
《意见》对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问:如何理解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答: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往往不是其本人亲自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这类行为,虽然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获得财物,但实质上行贿人的指向是很明确的,最后送给特定关系人完全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财物的处置行为所致,同样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获得了财物,故应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