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7年7月9日)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
《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
《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这给查办受贿案件适用纪律、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这些新形式的受贿违纪犯罪适用纪律、法律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中央纪委作出了《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并已于5月30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同时,
《意见》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