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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将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中对拟享受政策的单位规定了哪些条件?
  有关负责人:关于享受政策的企业所有制性质问题,是调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别之一。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的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正在顺利推进;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自2007年1月1日起适用外资企业,今后内、外资企业面临的税收待遇将逐渐趋同,因此这次调整后的政策把外资企业也纳入进来。外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拟享受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了如下条件: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但高于1.5%(不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的单位,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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