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通知》共十一条。第一条与第二条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重视收益率曲线的应用,又充分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所用收益率曲线的自主选择权。第三条至第六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选用的收益率曲线的合理性、稳定性、可比性、应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将“中债收益率曲线”作为计量市场风险的参考基准,要求银行将自行计量的数据与其进行比较,并依据规定向银监会提供差异报告,这使各行自行选用的计量标准具有了统一的参照系。第十条与第十一条规定了
《通知》具体适用范围。
问:根据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必须选用统一计量标准进行市场风险管理?
答:在市场风险管理计量标准的选择上,
《通知》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的自主权,即:各行可使用自行编制的或其它机构编制的收益率曲线进行市场风险管理,而中债收益率曲线只是作为各行市场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市场风险监管的计量参考基准。
问:
《通知》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根据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收益率曲线应该满足以下要求:收益率曲线对市场变化情况的反映要客观、合理,应力求建立在全面、客观、合理的债券数据源基础上,并尽量剔除异常价格的影响;收益率曲线的构建模型应适应债券市场多变的收益率形态,并满足光滑性和稳定性的要求;用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收益率曲线应至少有一年以上的收益率曲线数据可供比较、查询;各行用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收益率曲线应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人民币债券品种。
问: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目前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建设是否足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