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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层级监督有效、有力、有针对性--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就《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答问

  杨朝飞:目前,环保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主要存在5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领导对行政复议认识不到位,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深,自行纠错的意识不强。二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足。如受现行环境立法的局限,环境依法行政在许多方面缺乏依据;环境执法人员的数量不足和执法手段的缺失,限制了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效率;有些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达不到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过于原则,配套行政法规尚未出台,有关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新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等缺乏明确规定。四是行政复议和信访之间法律界限不清,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五是行政复议能力不足,经费保障不力。

  记者:与以往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相比,《办法》在规定上有哪些变化?就目前的环境行政行为来说,有哪些环节的哪些行政行为易引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杨朝飞:与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出现的新形势不相称的是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的不足。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申请的提出、行政机关受理与决定程序等都做出了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及相应的工作程序流程图,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从廉政建设方面对环保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规范,但规定相对简单,难以适应目前日益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审查工作需要,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显得尤为必要。

  《办法》主要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细化了环保系统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机关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复议案件的决定和执行程序等。《办法》不再重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等,重点在于强调环保部门如何适应环保工作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法办案。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办法》新设立了一些新的复议审查机制,以利于全面审查、合理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环保工作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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