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2006年5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就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减轻农民负担,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目标,并加快了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农业税的步伐。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他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
农业税条例》。农业特产农业税是依据《
农业税条例》开征的,取消农业税以后,意味着农业特产农业税也要同时取消。因此,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样,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也失去了法律依据。
但是,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将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特别是一些县乡的财政收入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烟叶特产农业税收入是全部划归县乡财政的,而且这部分收入在当地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如果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烟叶产区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的困难。二是不利于烟叶产区县乡经济的发展,对当地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的烟叶产区多数集中在西部和边远地区,农业基础薄弱,经济结构和财源比较单一,当地经济的培育和公共事业的发展等基本上都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推动,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减少当地财政收入,对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利。三是不利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烟叶是卷烟生产的主要原料,停止征收烟叶特产农业税,会影响地方政府引导和发展烟叶种植的积极性,对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