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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为切实制定好这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解释,“两高”共同研究,先后赴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了当地公、检、法机关以及工商、知识产权、技术监督、海关、版权等部门的意见。并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美国商业软件联盟、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以及美国电影协会等有关人员就该司法解释可能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多次的研讨和意见沟通。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先后八易其稿,最后分别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是在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坚持立足于、服务于国家大局,切实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工作需要出发,密切结合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和总结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全面、综合、认真的研究后制定出来的。
  问:该《解释》主要解决了哪些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答: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对各类知识产权作了全面的保护。但从司法实践看,尚存在一些困扰司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罪名尚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有的罪名虽然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但随着犯罪情况的变化,这些标准已不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需要;三是刑法条文中的一些表述,由于比较专业、抽象或概括,在理解和适用上容易引起分歧。司法解释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今后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为什么要对有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整?
  答:相对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降低了: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以上,降到5万元以上;把单位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由50万元降到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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