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职教师的权益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教职工代表,保证教师可以参与重大决策;教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终止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教师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等。教师的素质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质量最重要的体现,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关键。因此,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教师队伍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
问:教育部作为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请问下一阶段在贯彻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方面有哪些打算?
答: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部已确定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近期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根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原则和要求,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提高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宏观规划和政策指导,支持和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向着举办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高水平的合作方向发展,努力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层次和质量;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审批程序,制定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格式和统一编号办法;严格审核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对中方合作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服务;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扩大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力度,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普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知识,介绍中外合作办学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为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