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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长周济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答记者问

  问:权益保护一直为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特别关注,请您谈谈如何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
  答: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重要出发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于公益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的权利、依法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及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等权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
  当前,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的优惠措施得以落实;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第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我们欢迎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非常重要。请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随着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逐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确实还存在一些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不准确,个别机构收费过高、承诺事项不能兑现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也是制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首先体现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办学公开、透明;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防止假冒和欺诈的学历文凭;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及依法清算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时财产处理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优先保护受教育者的利益。其次,体现在中外合作办学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从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办学资格的合法性到加强监管,保证办学质量。第三,在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或司法救济。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受教育者受到高水平的教育,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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