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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长周济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答记者问

教育部部长周济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答记者问
(2003年4月5日)


  问: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国内外一直都很关注。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请问如何看待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的影响?
  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中的战略地位,提出了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大精神,对于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我国的教育事业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状与党的十六大对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完成党的十六大对教育提出的重大任务,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千方百计地增加高质量的教育供给,努力保障人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培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要求我们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我们积极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力度,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要求我们抓住机遇,追赶世界科技教育发展的新潮流,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满足人民丰富多样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它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将有利于我国教育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教育对外合作,增加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提高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逐步解决现阶段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利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引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推动我国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促进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改革,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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