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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周济]:实际上提出批判的有些民办教育家他自己也有各种各样的缺点,我们不能因为他优缺点就把他扼杀掉,相反我们还要积极的支持它发展。在民办教育方面,我们允许多种形式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周济]:这里也谈到一个新的问题,不仅高等教育可以这样,我们觉得在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教育都可以允许进行这样的探讨,甚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在积极的推进这项工作。为什么这么说呢?刚才明确的说到,公办学校不允许转制为民办学校,但是我们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得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还有对优质教育资源还有选择性的要求,公办学校很难满足每一个人选择性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择校问题,解决择校问题跟我们解决乱收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我们经常说解决乱收费不仅仅是教育行业风气的问题,实际上也牵扯到教育事业内部深层次改革的问题。比如说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则晓得问题,义务教育阶段我们明确的提出来公办学校是不择校的,因为公办学校择校之后就形成了不公平的状况,所以我们要努力的促进公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需求。
  [周济]:但是,绝对的均衡也是不存在的,实际上很多同志还希望他的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这个时候怎么办?可以允许择校,就要现在民办学校,这种民办学校要办好也很难,我们在过去20多年当中,也有很多办得很成功的民办学校,但是也有办得很不成功的民办学校。我记得我当市长的时候,第一天接到的五个案子全部是关于民办学校乱集资出现的问题。
  [周济]:因此,我们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公办学校的优势资源和一些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实际上这个社会资本更多是依靠家长的高投资,加在一起可以变成义务教育资源择校的民办学校。口号就变成了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民校办民校。纳税人必须提供九年义务教育公平的教育机会,当然现在不可能很公平,所以我们下一步要千方百计的消灭公办学校,不断提高公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努力的提高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要满足广泛人民群众的要求,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允许一部分民间资源参与进来。我们严格的依法办事。总的来说,我们要积极的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使民办教育的发展迈出更大的步伐,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大好格局,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了望周刊记者]:我的问题是问国务院法制办史司长的。我注意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9条讲到“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享受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在前面举了五个方面,后面还有一个“等”字,我不明白这个“等”字的意思,就是五个方面,“等”自然就是虚的。还有一种“等”后面隐含的意思是所有方面。我不太明白,是不是给执法机关自由考量的一种空间?第二个问题,去年两会我也听到过这种声音,现在我们的法,包括实施条例,都是官定的,目的是管民的。从法律责任的角度上来说,被管的民办学校如果符合下边条件之一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以至于追究刑事责任,从审批机关、从政府、从服务的角度说,如果我是民办学校,你没有给我服务好,你审批中有问题,你带有歧视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条例》里关于法律责任也是应该有的,这样给人一种感觉,政府是在执法,依法在给我服务,而不是拿一个法来管你。
  [史敏]:第29条的问题,既是一个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怎么理解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讲,“等”有两种概念,一个是“等”字后面还有,只是列举了,还没有“等”完;再一个是“等”就是句号了。从我个人理解,第29条,我们不太容易穷尽,前边规定了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在教师各方面享受同等权利,就是说公办学校的教师也好、学生也好有什么权利,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也同样享有。我们确实给地方的立法留了一个空间,地方还可能有其他的优待政策,我们不可能全都穷尽,这里只是规定了大体都能做到的,如果作为一个条例全都说到了,那可能写政策文件更好一些。还有我们国家的地方差异太大了,记得我们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时候也采取了同样的办法,规定了收费原则,还要根据本地的情况来做出。
  [史敏]:第二个问题,能不能这么理解,我们的很多法律不是单看这一部,对于审批机关的不作为,其他法律是有规定的,我们还有《行政赔偿法》等等的制约。这里重点是讲清政府和民办学校的关系,现在民办学校确实种类繁多,也有一些不规范的,我们为什么在这里说不能向社会筹资?筹资和收学费是不一样的。有些学校是家长给我30万,我五年把学生培养出来了,我只用高利息就可以支付学费,学生毕业以后把这个钱给你。这样筹资办的学校,随着咱们金融政策的调整还有税率没有那么高,办不下去了。所以,我觉得我们这部法律不可能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对于目前应当急需规范的东西加以明确,随着我们在贯彻实施中不断的取得经验和教训,在适当的时候更加完善,使我们的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共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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