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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章新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这次的规定是对政府行为明确的约束,九年义务教育就是政府承担的责任,因此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找任何借口和理由将它转制为民办。因为我们的法律从四大关系规范,就是民办学校和政府的关系、民办学校和社会的关系、民办学校和出资人的关系、民办学校内部的法制关系,包括民办学校和校长的关系、和教师职工的关系、和学生依法享受宪法给予的受教育权等等的关系都做了明确的规范,而且享受这种权利合理的保障。所以,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这条是非常明确的。
  [章新胜]:第二,这次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两句话,叫“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我们国家,政府办学还是一个主体,但是要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刚才周济同志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史敏同志都做了很好的阐述。如何来扩大教育资源?增加总供给、增加教育的资源化?在座每一位记者,无论是你们本人还是你们的家长、亲属、同学、朋友,我想对这点的体会都很深。
  [章新胜]:对如何扩大教育资源,各有关司局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已经采取了措施,这次民办教育一个非常大的创新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就是关于优质公办教育的资源也可以依法以出资人的形式来办民办教育学校,我想这个权利不光是党中央的规定,国务院有关文件还有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都给予了充分的论证。实际上这是中国特色的满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求。对公立学校本身也是这样,自己内部体制深化的改革充分挖掘潜力,调动各种资源来办学。大家可以看到我们有1100所左右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但是真正是民办教育学校只有175所,能办学历教育的只有89所。
  [章新胜]:讲起来是7万多所民办的,5万多所是幼儿园,办一所大学谈何容易?所以,这件事情如何能调动公办学校的资源,但是以合法出资人的权益办学,先从地方出现的二级学院办,但是他们办学中又采取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最最明确的就是五个“独立”,独立法人、独立财务会计、独立招生、独立发文凭、独立校园、相对独立的公共设施。而且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公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如何保证的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就补充这些。
  [新京报记者]:在民办教学中弱势群体是属于打工子弟学校,上半年转发了发改委的文件提出了一条要加强对接收务工就业人员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给以扶持和管理。在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当中有哪些政策能够保证他们的权利?另外,务工人员孩子来城市上学的时候有这样的问题,有些孩子不愿意到公办学校上学,只愿意到城市打工子弟学校去,但是我们了解到这样的学校与公办学校有差距,我们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的?谢谢。
  [孙霄兵]:刚才讲到打工子弟学校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单单是民办学校办学的问题,咱们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打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负责。
  [孙霄兵]:首先是政府有责任的,政府应当采取办法来安排打工子女能够上学,保证他们的权利。据我了解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把这些子女安排到公办学校当中,和其他本地的学生一视同仁接受教育,该上三中就上三中,该上实验中学就上实验中学,道理应该是这样的。对此当地政府做出规定。
  [孙霄兵]:另外也有一种情况,可能有些地方采取设立单独的民工子弟学校,这种情况有时候民工子弟学校往往是采用民办的形式设立的,在校舍、师资方面非常简陋,达不到公办学校的标准。怎么办呢?有人说达不到标准就取消了,取消了比较简单,但是这些子女上学怎么办呢?对这种情况我个人的看法是,应当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积极的扶持打工子弟学校,让这些学校享受到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可以运用对民办教育支持的政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有相关的政策来予以扶持,使它们达到标准,很好的解决进城务工子女上学的问题。
  [章新胜]: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教育部很重视,同在蓝天阳光下,都应该享受政府教育阳光的普照。第一,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希望明确。第二,对于非政府设置的打工子弟学校,这次纳入民办教育。有些人问了,纳入民办教育,打工子女小学三年级,九年义务教育怎么办?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比如这次措施中,对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经费的时候可以按照义务教育给予拨付,但是拨付的时候,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当地公办学校。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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