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敏]:从我们立法者来考虑,我不认为我们回避了问题,任何的法律都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的国情在这儿,我们想规定出具体合理取得回报的数额或者幅度,我们进行了非常长期的努力,和很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老师、学生、家长、学者进行了广泛的座谈。我们走了很多学校,因为我们是选点的,有的地方是比较发达的,有的地方是比较贫困的,我们这样做是满足发达地区,如果满足的经济落后的地区,那么对发达地区一点作用都没有。我们肯定要制定一些具体的原则,我们具体制定促进当地民办学校发展的具体的政策或者一个标准。这样呢,我觉得我们的条例这么处理是非常合适的。当然也不能说,当然情况发展了,我们还这么做,尽管情况发展如果我们的发展不够用,我们还要这么做。
[史敏]: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这两者不矛盾,我们认为也一些不是真正的办学者,他就是打着我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向社会筹集了资金以后,他办学以后从这里拿了一些资金,或者说管理不善。我们去了一趟重庆,大约用七个字,学生不能向企业解散了我安排一下,给他一点钱,就可以领谋路,学生是招进来的,是来学习的,不能说学校办不下去的,就可以走了,政府要给出具体的安排。在这儿我们肯定不能让这些打着民办教育的幌子而去捞钱的人,所以我们认为两者是不矛盾的。
[记者]:请问孙副司长,我们知道现在转制学校很多,长久以来各界的看法一直不一致,但是这次我们注意到《条例》第6条对这块做了清晰的界定“就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请问已经转制了的学校是怎么考虑的,另外已经转掉的怎么办?
[孙霄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我个人理解是广大社会各界非常关心的问题。为了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所以这次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做出了回答,就是说不是一个政策,是一个法律的规定,这个法律的规定颁布以后大家都来执行,所以说是具有强制力的规定。这次在规定里面体现了那几点呢?公办学校首先是可以作为出资者或者叫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的,这点大家有不同的看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研究这个问题,说能不能规定公办学校不允许举办民办学校?经过反复的研究,不能。为什么?因为《
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做这样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的规定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只要不利用国家的财政性经费就可以举办民办学校。
[孙霄兵]:公办学校显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说禁止它举办。因此,规定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民办学校,这是符合法律,是法律允许的。我想这点大家应该清楚。
[孙霄兵]: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是不是可以随便举办呢?不是的,它必须有若干的条件和限制,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规定了很多具体条件,第6条规定了“不能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二,“不能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你说我把很多很优质的资源、很好的老师派到民办学校去了,本校的课不好好上,这样也不行;第三,要经过批准,有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说这是我自主的权利,我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今天可以在上海办,明天可以在青岛办,我在全国办若干个,行不行?你要办必须要经过上级的部门或者是有关教育部门批准,不能任意的举办;第四,要举办这样的学校,你的学校必须要做到几个“独立”,要和原先的母体分开,不能够什么都混在一起,两边的好处都占,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离的校园和设施,要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孙霄兵]:另外,从性质上讲,这里有特别多的规定,你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我们的中学、初中、小学不能够转制转为民办学校,这次《条例》里做出了明确的回答。我们希望今后大家在做这方面考虑的时候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孙霄兵]:你刚才问到已经办了的怎么办?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希望这样的一些同志、学校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依法办学,特别是不要追求一些利润影响了公办教育资源,也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章新胜]:我补充一下,刚才教育部在介绍《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时候,谈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出发点,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去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又确立了人才强国战略。所以,依靠教育20年全面实现小康,实现到本世纪中叶中华民族的大辉煌。教育始终是先导性的作业,教育资源中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紧缺,和教育随着市场发展的变化,教育供给多样化的机制问题,始终我们要不断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