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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史敏]:第二,关于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具体规定了“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的扶植措施,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所以,对于合理回报的界定是我们《条例》里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对于合理回报到底应该怎么规定,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跟教育部、社保部一块研究。
  [史敏]:原来为了便于它的操作想规定一些具体的数字,但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地广的情况差异非常大,经济各方面的差异特别大,不太容易规定出来。所以,我们对于合理回报的界定一定要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和所办的民办学校水平高、社会反映好的出资人得到鼓励,使那些唯利是图、办学质量低和行为不规范的出资人受到惩戒。所以,《条例》主要从对于出资人怎么样的回报做了四方面的规则,规定了怎么,而不是具体的数额。
  [史敏]: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出资人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年有办学结余,并且不得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或者是抽掏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9种行为。凡是有这样的违法行为都不能取得合理回报。
  [史敏]: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要根据和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来确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而用于教学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与收费的比例低的,并且办学的质量低这样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史敏]: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要根据和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来确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而用于教学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与收费的比例低的,并且办学的质量低这样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史敏]:第四,凡是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我们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主要体现在第49、第50条,这个法律责任包括没收取得的合理回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史敏]:我主要给大家简介一下这些内容。为了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真正的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要认真的学习领会法和条例的精神实质,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能够熟悉和掌握法制条例的内容。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民办教育事业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向上的发展。谢谢大家。
  [王旭明]:我们给各位提供了一套材料,材料中有一部分新闻发布的背景材料,新闻背景材料之一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第二部分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过程。第二个背景材料主要介绍发展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的意义和加强规范管理对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给大家提供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今天台上就坐的周部长大家都非常熟悉了,章新胜副部长是主管法制这块工作的领导同志,孙霄兵部长是直接参与并且主持实施细则制定的领导同志,季平女士是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负责主管的领导。所以有关的问题大家尽可以提问。
  [王旭明]:此外,特别高兴的是今天有许多媒体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特别要感谢新华网和人民网两家网站做现场直播。下面开始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大家都知道,在国外民办教育的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而且很多优质的教育资源都是在民办教育这块。我们国家刚刚起步,请问周部长,您能不能预测一下将来民办和公办是不是真正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格局?谢谢。
  [周济]:我们在这次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当中明确的提出来要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明确的提出来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努力的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你刚才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将来这种共同发展的格局能不能形成?会是什么样的格局?我在刚才发言的时候明确的谈到,为什么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们要特别大力的鼓励和支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个很重要的考虑是,我们人民群众、我们现代化建设事业对教育迫切的需求,和我们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基本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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