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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作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明确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调整后,可以更加专注于履行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为了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作用,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定。
  问: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这是否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
  不会。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人民银行为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职责,必须要保留对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等的监督管理权力。例如,人民银行负责的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审批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等监管职责。人民银行所保留的这些必要的监管职责中,有些是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完全可以划分清楚的,例如上面提到的人民银行所保留的监管职能和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所规定的直接监督检查权。但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负有直接监管职责,因此在人民银行行使对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方面,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可能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法律同时审议,三部法律为解决此类问题已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赋予人民银行建议监督检查权,从而可以避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而在特定情况下,人民银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权则可以最小成本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人民银行所保留的必要的监管职责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进行高效监管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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