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具体而言,《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十二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
二十三条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第
三十一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等等。
“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具体而言,《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一条删除了“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代之以“维护金融稳定”;第
二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删除了原《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
三十一条,即“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增加了第
三十四条,即“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等。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