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国务院决定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后,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次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根据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职责。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年来,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1992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管理证券业。1997年11月,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全国商业保险市场。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为了适应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对《
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问: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原《
中国人民银行法》共计八章51条,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这次修改后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法条增加至
53条,对25处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4条,删除2条,修改19条,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概括而言,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