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3年12月18日)
问: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背景如何?
今年是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二十周年,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变化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表现。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在金融业的发展上我们放弃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社会簿记功能为特征的集货币发行与信贷发放为一体的大一统银行体制,实行了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央银行体制。
中央银行由于垄断了现钞发行权而具备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便利。金融监管是一种行政权力,它也可以相对独立地存在,因而各国根据其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金融的不同情况有着各不相同的监管模式。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使中国的经济金融逐渐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之中,中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严峻挑战。全球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的发展以及电子技术带来的金融业务在时间、空间上发生的巨大变化使金融监管的专业水准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变化着的形势,中国人民银行在不断地完善和强化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职能,国家在不断地调整金融监管的体制。为了强化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分设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决定,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成果。
这次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从法律上分清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个机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空间。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统计、调控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由现钞和商业银行的存款组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主要是调整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金融监管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难以分割的联系。为此,在两法修改中最大限度地划分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同时也一再强调了双方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以尽可能地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监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稳定。
问: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