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问:《
保险法》中哪些方面的修改体现了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答:这次修改中,关于允许保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监管机构不再制订保险条款费率,授权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等方面的修改,都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创造了条件。
9、问:贯彻落实新的《
保险法》,要做好哪几项工作?
答:一、全行业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新的《
保险法》。要抓住《
保险法》修改的有利时机,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进行宣传,普及保险法律知识,强化保险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树立保险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提高保险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二、保监会要根据新的《
保险法》,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依法行政。一是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加紧修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根据新的《
保险法》的要求,制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二是要以新的《
保险法》为执法依据,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继续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遵守新的《
保险法》,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形象,为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