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原《
保险法》规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这种制度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新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审批,其他的报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新的《
保险法》授权监管机构制定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原《
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具有与财产保险相同的补偿性质和精算基础,多数国家允许非寿险公司经营这两个险种。这次修改参考了国际通行做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核定,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三、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原《
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成熟,保险投资的经验还比较缺乏,从降低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性的目的出发,新的《
保险法》对原有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这样,除了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方式。
四、关于保险代理。原《
保险法》规定寿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这个规定符合当时我国寿险市场营销的实际状况。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如果继续对所有寿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就不能发挥这些机构代理人的优势,也容易形成保险代理市场的垄断。因此,新的《
保险法》规定了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业务,而没有限制机构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