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
保险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答:这是《
保险法》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它体现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将产生深远影响,必将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问:关于履行入世承诺,这次对《
保险法》作了哪些修改?
答:关于履行入世承诺,主要体现在对法定再保险的修改上。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协议对保险业的承诺,法定分保将逐步取消。这次修改删去了每笔非寿险业务都必须有百分之二十的法定分保的规定,只是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5、问:对《
保险法》的哪些修改体现了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方面,这次修改中所有关于加强保险监管的修改内容,都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偿付能力,这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一些修改内容直接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如为了切实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对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享有向侵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强调了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破产时,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等。
6、问:《
保险法》中哪些方面的修改体现了加强保险监管?
答:修改内容中许多地方体现了加强监管的目的。一是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如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授权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更加完善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和业务报告等。二是增加规定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手段。三是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
7、问:《
保险法》中哪些方面的修改体现了支持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