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债全口径管理的有关要求,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于完善我国外债管理法规体系,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和防范外债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暂行办法》有那些新的特点?
答:《暂行办法》包括总则、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外债资金使用、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外债监管和附则,共6章52条。对各类外债的借、用、还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是在总结20年来外债管理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制定办法时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以及现行外债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做法,总体上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具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第一,《暂行办法》是我国首部从全口径角度规范各类外债管理的规章。虽然我国对外债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但过去的管理规定仅是针对某类外债或外债管理的某个方面,此次制定全口径的外债管理办法,增强了系统性,提高了透明度,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外债总量及各类外债间的关系。
第二,《暂行办法》针对不同种类外债,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最终用款人根据转贷协议承担相应偿还责任。对于国际商业贷款,按国有商业银行、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暂行办法》使外债监管更加严密。尽管全国外债总量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但也存在某些境内机构通过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外的其它方式变相举债、违规担保等逃避监管的现象。此次《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体现,只要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偿还义务的,就必须纳入外债监管。例如,《暂行办法》规定,严格禁止以保证外商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债。《暂行办法》还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在开展外汇业务时,发现违规举债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问:过去一些外债管理的规定和政策性文件主要是对举借外债进行规范,《暂行办法》将“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单独设立一章,能否解释一下这样做的考虑?
答:由于近年来国内资金相对充裕,我们加强了对借用国外贷款、特别是国际商业贷款规模的控制,鼓励企业借用国内银行外汇贷款。目前,我国当年外债还本付息规模已大于新借外债规模,因此加强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在外债偿还上,《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以国家信用作保证,最终债务人根据转贷协议对国家承担还款责任。非主权外债则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暂行办法》要求各类债务人均应加强外债风险管理。以往,一些国内企业重借轻还,自觉防范外债风险的意识不强,也缺乏操作经验。去年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企业抓住市场利率较低的有利时机,积极调整外债结构,规避外债风险。《指导意见》出台后,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一些国有大型企业采取多种手段主动调整外债结构,明显降低了外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