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做好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推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
(2)通过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调整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3)通过发展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化;
(4)通过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现代化。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调解人际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设置时间:1993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3)
主要职能:主管社会行政事务主要职能: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998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其具体职能为:
1、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暇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