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1)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
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
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不同,民事审判监督只能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
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监狱法第
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看守所条例第
8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
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主要包括:(1)对执行死刑进行临场监督;(2)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和公安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刑罚的交付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4)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改造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5)对看守所未决犯的监管活动以及有无超期羁押进行监督;(6)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对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