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内部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分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不得同时分管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侦查部门要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对需要逮捕、延长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按照规定经批捕、公诉部门审查,不得直接报检察长决定。通过实行严格的内部制约,保障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为了巩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的成果,有效解决“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八项制度。明确规定,对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超期羁押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建立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为了保证公正执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律师依法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或答复;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律师可以投诉,受理的检察机关要认真处理。
三、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检察队伍的素质,进一步解决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监督不到位、执法不公正、为检不清廉、作风不文明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这次教育活动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来进行,实行检察长负责,上级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定点联系,分六个阶段逐段研究部署,逐段检查落实,扎扎实实地深入推进。广大干警紧密联系实际,自觉参与,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使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通过对2001年以来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以及扣押款物情况进行重点清理和专项检查,以案查事,对案反思,深入查找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共复查各类案件41万多件,对6643件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等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了纠正;对违规扣押、未及时返还和上缴的扣押款物进行了清理,依法上缴或返还。对424名违法违纪的检察干警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21人受到刑事处罚。在查摆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整改,抓住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完善规章制度,促进了检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和执法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