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执法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各级人民检察院把加强执法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和查办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通过办案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4243件次。对有关部门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经提出纠正意见后仍该立案不立案、该移送起诉不移送的重大案件,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立案侦查1250件。湖南省衡阳县待分配大学生邓清强纠集他人持械抢劫,有关执法部门在收取4000多元现金后,将邓犯等4人释放。抢劫主犯邓清强获释后4天即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先后任乡政府秘书、乡武装部副部长等职,群众反映强烈。衡阳县检察院已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针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加强抗诉工作。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全年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1775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64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343件次。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针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适用缓刑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了抗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在法纪检察工作中,认真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犯罪和渎职犯罪案件。在重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的同时,还立案侦查了刑讯逼供案412件,非法拘禁案4627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管制案1739件,妨害邮电通讯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87件,玩忽职守案4234件,重大责任事故案5052件。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认真执行
监狱法,以解决用钱抵刑问题为重点,严肃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以及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情况。起诉监管改造期间又犯罪人员4468人。对监管改造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35419件次。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干警徇私舞弊、私放罪犯、贪污、受贿、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1995年底,已对全国的监管场所基本实现派驻检察。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工作。对已经生效但明显不公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共提出抗诉1507件。工作中注意加强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检察,全年共立案侦查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司法人员183人。安徽省阜阳地区检察机关接连受理3起不服经济纠纷判决的申诉案,经审查,3案为同一原告,由同一审判员承办,判决都严重违法,明显偏袒原告一方。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并立案侦查了阜阳市法院原副院长袁明、经济庭庭长王福勤、审判员范哲宏等8名审判人员受贿、徇私舞弊等罪案,并就3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向审判机关提出了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