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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重点抓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等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共对1879件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了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765件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改判无罪的铁道部运输局原局长助理魏国范受贿案,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魏在任职期间受贿3000元及价值2300余元的电冰柜一台。1991年3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魏不服判决提出申诉,1992年1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后宣告魏国范无罪。检察机关发现后,认为改判不当,程序违法,被告人犯有受贿罪,证据确凿,而依法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无罪判决,维持一审的有罪判决。
  (三)加强法纪监督,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去年立案查办司法人员构成徇私舞弊罪的207人,刑讯逼供罪的378人。查办非法拘禁案4363件,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因经济、民事等纠纷乱抓人,也有少数是司法人员和基层干部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天津市检察机关查办了大邱庄发生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主犯禹作敏犯有非法拘禁、行贿等罪行,已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在去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破坏选举案110件。还查办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管制案1949件;妨害邮电通讯案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133件;报复陷害案29件。依法严肃查办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我国在保障人权,同侵犯公民权利行为做斗争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人权状况是好的。
  去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玩忽职守案3098件;重大责任事故案4605件。
  (四)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抓了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突出查办了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因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去年检察机关对310件裁判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提出了抗诉。通过对判决、裁定明显不公案件的审查,发现并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审判人员44人。
  (五)加强监所检察,重点查办了以钱抵刑、违法办理减刑、减期、假释、保外就医从中索贿受贿的案件,以及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的案件。共立案查办了监所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私放罪犯、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执法犯法的犯罪案件599件。吉林省长春监狱一大队副指导员朱文甲收受29名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3万余元,并利用职权违法为这些罪犯呈报办理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朱犯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于监所内发生的无证关押、应交付劳改而未投入劳改、应释放而未释放等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及时检察纠正。对监所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342件次,有关部门已纠正17823件。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也取得了较大成绩,对超期羁押人犯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3416件次,有关部门已纠正34432件。
  (六)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重点抓了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予以纠正。1993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控告、申诉485851件;复查不服逮捕的申诉案63件,改变原决定12件;复查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1995件,改变原决定776件;复查不服法院判刑的刑事申诉案217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法院重新审理并已改判21件。原蒙绥公安部队副司令李仲玉,1953年被以报复杀人罪判处死缓,后改判有期徒刑10年。李不服判决,多次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复查,查清了主要事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改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责成有关法院重新审理,作出了无罪判决,使这起40年的错案得到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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