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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加强了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办案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对被免诉人员进行帮教、考察工作;对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管理教育措施;在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活动中,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开展专题调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及时对各种闹事的苗头进行疏导,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挽救工作。
  我国的社会治安情况总体上说是好的。但是,问题还很多,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当前,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少数城市、地区治安不好,个别交通沿线的某些地段,车匪路霸、流氓盗窃团伙活动比较突出,有的已经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极少数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仍在进行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非法活动;少数地方利用封建迷信坑害群众和利用宗教制造事端等犯罪活动有所蔓延。在农村,因山林、水利、宅基地、婚姻等纠纷引起的杀人、伤害、械斗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在保障人民民主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
  三、我国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广泛权利。检察机关依照法律通过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等案件,保障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民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惩办犯有“侵权”罪和渎职罪的分子。1991年,立案查办刑讯逼供案407件,比上年下降百分之十三点五;非法拘禁案4338件,上升百分之二十三;诬告陷害案389件,下降百分之十六;报复陷害案49件,下降百分二十七;玩忽职守案3189件,上升百分之五;重大责任事故案4102件,上升百分之五点二。这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有了加强,“侵权”犯罪有所减少,但由民事、经济、婚姻等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罪案上升幅度较大。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法制观念淡薄,少数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纠纷时,不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直接采取“扣押人质”的非法手段而导致犯罪。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上升的,有些玩忽职守罪案,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
  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对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监督。对判决、裁定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严肃查办监管改造场所极少数干警体罚虐待、私放罪犯、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惩罚劳改犯和被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通过执法监督,维护监管改造的正常秩序,推动监管改造场所依法文明管理,保障被监管改造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政策是成功的,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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