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0年3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复之)
各位代表:
1989年春夏之交,我们国家经受了一场政治风波的严峻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支持下,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依靠广大干部、群众制止了一些地方的动乱、平息了北京的反革命暴乱。中央坚决果断决策,粉碎了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阴谋活动,保卫了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这一伟大胜利,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6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11月,召开了五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最近,党中央又召开了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这三次中央全会的精神举国上下正在学习和贯彻。一年多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我们的国家是稳定的,社会是稳定的,国民经济正逐步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道路。
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廉政建设,克服腐败现象,惩治贪污、贿赂,开展清查工作,打击刑事犯罪,“扫黄”、除“六害”,取得了很大成绩。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照
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也有新的进展。现在,我就1989年的主要工作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
在党中央的正确方针指引下,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继续把反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自觉地为国家稳定服务,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服务,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取得了显著效果。
198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罪案十一万六千七百六十三件。经过审查,已立案侦查五万八千九百二十六件,约占受案数的百分之五十。受案数和立案数分别比上年增加一点六倍和一点八倍。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案三万三千六百八十一件,贿赂案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件,已决定逮捕贪污、贿赂人犯二万零七百九十四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万九千四百零六名。已追缴贪污、贿赂赃款赃物合人民币四亿八千二百八十六万元。
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检察机关主要做了七项工作:
1、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15日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
《通告》)。按照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一贯政策,依据
刑法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一条等有关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关于
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通告》规定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凡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行为的人,如果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有检举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将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对拒不自首坦白的,将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通告》发布以后,很快就掀起了反贪污、贿赂的高潮,群众举报大量增加,违法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在贯彻
《通告》期间,检察机关收到举报贪污、贿赂的线索十三万三千七百六十五件,受理投案自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四人,加上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共达三万六千一百七十一人。追缴的贪污、贿赂赃款有两亿零九百万元。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有三千九百三十五人,其中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有二百三十九人,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有七十八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有三人,一百万元以上的有三人。在已被逮捕、判刑关押的人犯中,还有九千四百五十七人坦白交代了新的犯罪事实。在自首人员中,县处级干部七百四十二人,司局级干部四十人,副省级、副部级干部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