⒌积极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五年来,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又注意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在侦查监督活动中,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除依法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了一大批案犯外,还不批准逮捕23万多人,不起诉2.6万多件,追捕追诉犯罪分子7万多人;在审判监督活动中,对法院判决的案件提出抗诉1万多件;在监管改造监督活动中,共查处“两劳”人员中的犯罪案件6.4万多件,办理管教干警犯罪案件1000多件。同时,对侦查、审判、监管改造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通过上述监督活动,保证了
刑法、刑诉法的正确实施。
⒍加强司法解释,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五年来,改革开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犯罪的新特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文件。例如,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诈骗犯罪作了具体规定。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及时打击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保护无辜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起了重要作用。
⒎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五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把综合治理的各项内容寓于法律监督活动之中,结合办案,针对有关单位工作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据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统计,去年通过办案,促使300多个濒临倒闭的企业摆脱困境,帮助1400多个企业扭亏为盈。在劳改、劳教场所协助有关单位加强和落实监管改造措施,搞好文明管理,促进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造。协助一些单位认真落实对免诉人员的帮教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回访考察,使大多数人走上了自新之路。深入企业、机关、学校、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在检察活动中,注意妥善处理群众之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恶性案件发生。有的检察院还协同有关部门实行各种与经济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依靠群众,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和减少犯罪,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