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活动,是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在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活动,已经和正在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毒化人们的思想,污染社会风气,破坏经济建设,妨碍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继续贯彻执行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查办了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不少检察机关还同有关部门配合,有计划地深入到一些系统、机关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查办严重经济犯罪案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及时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证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
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普遍注意抓住重点,坚持查处数额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以及涉及发案单位负责人的大案要案。在办案中,对那些干扰阻力大和疑难复杂案件,不少检察机关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秉公执法,一抓到底。同时,还注意调查研究经济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掌握经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及时解决政策方面的一些问题,总结推广办理大案要案的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从检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的情况看,在经济犯罪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内外勾结作案的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特大案件非法所得数额之巨也是惊人的。如广东省怀集县工农贸易联合公司购销员潘启雄贪污七十七万多元(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省舒兰县粮库检斤员马涛成贪污粮食达四十九万多斤(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广州市卷烟二厂副厂长张英接受贿赂八万四千余元,使国家损失近三百万美元(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这些都说明,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猖獗,如果不及时严厉地予以打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会受到严重的破坏。
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发展还不平衡。各级检察机关还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继续依法从重从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并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调查研究,掌握经济犯罪分子的新动向,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