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处了一批法人犯罪案件。法人犯罪日渐增多,成为一些地方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法人犯罪的法律规定,积极查处法人走私、偷税、骗税、假冒商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法人犯罪案件1081件,其中偷税案809件,骗税案15件,行贿案19件,受贿案32件,走私案7件,假冒商标、制售伪劣产品案114件。广东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佛冈县物资总公司及下属五个公司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44亿多元的案件。福建省检察机关侦破了福州开发区保税品总公司走私价值4979万元的钢材、胶合板的案件。查办这类案件,追究犯罪的法人组织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教育各类经济实体依法经营,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六)严肃查办了伪证、包庇、窝藏等犯罪案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案件。近年来,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相联系的伪证、包庇、窝藏、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相当恶劣,严重阻碍查办大案要案。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加强了对这类案件的查办工作。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办阎健宏案件过程中,发现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宋立权(副厅级)作伪证掩盖阎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宋立案侦查。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伪证、包庇、窝藏等罪案377件,打击报复举报人罪案27件。通过查办这类犯罪案件,排除阻力和干扰,改善执法环境,保障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
(七)坚持不懈地抓举报,依靠和发动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推动群众举报健康发展。全年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8万多件,到年底已初查9.3万件,从中立案侦查4.9万件,占已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一。这充分显示了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巨大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先后颁布实施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821名。在群众举报和反腐败斗争的威慑下,1994年有1307名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八)进一步加强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预防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结合办案对有关单位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健全犯罪防范机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人们了解犯罪分子在“拜金主义”思想支配下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依靠和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去年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数量较多,成效比较明显,这是党中央正确领导、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结果。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对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保护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这些犯罪分子在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只有极少数,但其危害不能低估。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当前以“权钱交易”为基本特征的贪污贿赂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贪婪性和冒险性。有的贪污、受贿动辄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尽管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仍然有人铤而走险,去年查办的案件有百分之六十左右是当年作案的。二是一些犯罪分子钻改革开放空子,新的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三是经济热点部位和管理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发案增多。四是一些犯罪分子用钱铺路,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寻找靠山,编织关系网。五是犯罪手段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利用电脑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增多。六是大案背后往往隐藏着要案。七是跨地区、跨部门犯罪增多。八是赃款、赃物流向多样化,一些犯罪分子把赃款转移境外,或用赃款炒股、炒地、炒房。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查办大案要案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要牢固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打好阶段性战役,扎扎实实抓办案,把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深入、持久、更有成效地开展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