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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三,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查办案件中,我们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侦查工作必须扎扎实实,所有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搞简单的数量攀比,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不拔高,不凑数,在核实、确认罪证上下功夫;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一个大案、要案都逐案进行具体部署和指导;依法正确运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和法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全面搜集证据。在审查起诉中,全面分析案情,严肃地准确地惩处犯罪分子,同时防止误伤仅属犯有错误的人;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如果发现有定性、定罪不准,或者搞错了的案件,如实复查,加以纠正。
  第四,依法正确行使免诉权。对罪行较轻,能够主动坦白或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依法免予起诉。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力,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教育、挽救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的意义。过去一年,免诉案件的质量是好的,绝大多数是那些犯罪数额较小、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犯罪数额较大但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的。但有些地方在适用免诉中,特别是在处理“两高”《通告》期间的案件中,掌握不够严格,有少数案件不该免诉而作了免诉处理。为了保障正确行使免诉权,去年11月高检院决定:免诉决定须由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作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免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免诉不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对不服免诉的申诉,由上级检察院复查;发现免诉不当的案件要坚决纠正。
  第五,加强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建设。到去年底,已有二十三个省级检察院、一百五十五个市级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这个专门机构对于提高侦查贪污、贿赂罪案的水平,增强侦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反复强调必须正确、适时地运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坚决反对以捕代侦的简单化做法,严禁使用收审和滥用监视居住,认定或否定每一个案件都要有充分的、扎实的证据。
  这几年的工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法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工作重点,是正确的,有成效的,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推动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但是,对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不可估计过高。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主要是在情况、条件大体相似的地方,工作发展不平衡,办案成果悬殊比较大,冲破阻力、克服困难的能力还不强;少数检察院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侦查工作比较薄弱,举报线索积压较多,人力不足,办案经费短缺,侦查设施落后。
  目前,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关心和政府的支持下,正致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考虑,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根据近年的司法实践,需要完善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法律规定;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行为;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提高公民的责任感,保护和奖励举报人;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体制,加强侦查工作,等等,以保证同贪污、贿赂犯罪作长期的有效的斗争。为此,我们已经报告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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