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查办案件中,我们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侦查工作必须扎扎实实,所有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搞简单的数量攀比,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不拔高,不凑数,在核实、确认罪证上下功夫;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一个大案、要案都逐案进行具体部署和指导;依法正确运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和法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全面搜集证据。在审查起诉中,全面分析案情,严肃地准确地惩处犯罪分子,同时防止误伤仅属犯有错误的人;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如果发现有定性、定罪不准,或者搞错了的案件,如实复查,加以纠正。
第四,依法正确行使免诉权。对罪行较轻,能够主动坦白或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依法免予起诉。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力,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教育、挽救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的意义。过去一年,免诉案件的质量是好的,绝大多数是那些犯罪数额较小、自首坦白、积极退赃或犯罪数额较大但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的。但有些地方在适用免诉中,特别是在处理“两高”《通告》期间的案件中,掌握不够严格,有少数案件不该免诉而作了免诉处理。为了保障正确行使免诉权,去年11月高检院决定:免诉决定须由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作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免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免诉不当的,有权予以撤销;对不服免诉的申诉,由上级检察院复查;发现免诉不当的案件要坚决纠正。
第五,加强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建设。到去年底,已有二十三个省级检察院、一百五十五个市级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这个专门机构对于提高侦查贪污、贿赂罪案的水平,增强侦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反复强调必须正确、适时地运用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坚决反对以捕代侦的简单化做法,严禁使用收审和滥用监视居住,认定或否定每一个案件都要有充分的、扎实的证据。
这几年的工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法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工作重点,是正确的,有成效的,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推动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但是,对于已经取得的成绩,不可估计过高。我们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主要是在情况、条件大体相似的地方,工作发展不平衡,办案成果悬殊比较大,冲破阻力、克服困难的能力还不强;少数检察院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侦查工作比较薄弱,举报线索积压较多,人力不足,办案经费短缺,侦查设施落后。
目前,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关心和政府的支持下,正致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考虑,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根据近年的司法实践,需要完善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法律规定;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行为;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提高公民的责任感,保护和奖励举报人;需要完善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体制,加强侦查工作,等等,以保证同贪污、贿赂犯罪作长期的有效的斗争。为此,我们已经报告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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