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1年4月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复之)
各位代表: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收到了明显成效,对外开放成绩很大,国民经济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大力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等工作,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在,我就工作中的主要情况和问题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深入了一步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去年,我们突出抓了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全国共受理贪污、贿赂罪案九万四千六百八十六件,立案侦查五万一千三百七十三件。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大案一万一千二百九十五件,同上年度基本持平。其中,五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一千一百一十三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案犯一千一百八十八人,这两项比1989年都略有增加。到去年底,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万三千三百四十四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八亿一千万元。
我们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成效比较明显,工作深入了一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侦破了一批重大贪污案。全年立案侦查万元以上贪污大案七千四百三十五件。其中,五万元以上的重大罪案八百六十九件,上年为六百三十七件;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十一件,上年为十一件;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十七件,上年为三件;贪污案犯中,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二百七十三名,上年为二百三十一名。这些大贪污犯,都受到了或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贪污分子绝大多数是直接掌握财物的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例如,原深圳市上埗区轻工业品业务部经理杨锦棠和该区经济发展公司副经理杨锦镇等人,互相勾结,采取以单位名义向银行贷款不入帐、不申报贷款去向等手段,从1988年初起,不到一年就贪污、诈骗人民币五百多万元、美金七十多万元。原昆明市西山区副食品公司黑林铺门市部主任李兰珍等六人,内外勾结,在调拨购销猪肉过程中,采取多发货少入帐的手段,从1986年到1990年共贪污二百多万元。以上两案的主犯已经逮捕,正在侦查中。从大量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贪污分子都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享乐欲望猛烈膨胀、个人主义恶性发展而堕入犯罪深渊的。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贪污犯罪多发的单位和部门,那里的某些领导人往往有严重的官僚主义,行政管理松散,会计、审计制度不严密,缺乏检查监督;有的领导人自身作风不正,变成了贪污分子的保护伞,从而增加了侦破这些大案的难度。查办大案,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很大,对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鼓舞群众的斗志作用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