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了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对外对内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某些政策界限不好区分,难以掌握,加上有些人干扰,造成思想混乱,致使不少地方存在着“贪污案件积极办,行贿受贿等等看,投机倒把不能办”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一年来,我们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查处大案要案。大案要案的法律政策界限容易区分,便于准确打击犯罪,而且震动大,威慑作用大。因此,我们坚决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对于那些牵涉面宽、保护层厚的大案,一办到底,绝不手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是那些趁改革之机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偷税抗税、盗窃国家集体财物、侵犯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严重犯罪分子。据统计,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四万三千余件,立案侦查二万二千余件,其中大案要案二千一百余件,逮捕一万四千余人,起诉一万五千余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九千余万元。二是按系统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许多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经济犯罪比较严重、发案比较多的粮食、外贸、商业、供销、石油、煤炭、银行、运输、基建等系统,认真开展清查经济犯罪的工作,查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三是走下去,走出去,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办案,划清某些法律、政策界限。我们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具体应用法律政策的解释工作,指导办案,以改变一些检察干部因对法律、政策理解不透而缩手缩脚、打击不力和错捕错诉、打击不准这两种现象。
当前,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经济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不少地方有明显增多的趋势。特别是有些犯罪分子趁对外对内开放之机,明目张胆地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破坏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干扰和冲击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对于这些犯罪活动重视不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还有的人歪曲政策,混淆是非,把犯罪分子说成是有功之臣,把破坏改革的犯罪行为说成是勇于改革的正当活动,甚至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活动条件,或者无中生有地指责和中伤办案人员,干扰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客观上支持和纵容了犯罪分子。各级检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刹风整纪,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认真区分不正之风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对已经看准了的严重经济犯罪,要坚决依法查办;对一时看不准的,要积极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同时,对干扰办案、妨碍公务或纵容包庇罪犯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要通过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保卫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三、认真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